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2,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19年4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6年4月23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2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活动适用公路相关法律法规。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表明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以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功能定位、商业布局、经营业态等因素,与区域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规定。
上述区域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由相关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危险设施,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
(三)建(构)筑物顶部;
(四)护城河沿岸、泉水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但公益广告除外;
(五)观光电梯、雕塑和纪念碑等景观构筑物;
(六)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
(七)城市道路的立交桥、高架桥、隧道口;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Chapter 3设置
鼓励设置户外广告采用低碳、环保、绿色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利用景观亮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的相关规定。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城市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使用权的出让活动,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由合同约定,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出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
(一)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性质、设施形式、规格尺寸、期限,载体位置示意图,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定期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提交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供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即时转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论证,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即时接收,并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
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提升牌匾标识精美度。
店招牌匾宜在三层楼窗户以下设置,但专项规划中展示区除外。
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店招牌匾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
Chapter 4发布与维护
广告内容禁止性清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益广告应当着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城市文明建设、泉城特色等内容。
公益广告所需费用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整洁、完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新或者清除;
(二)设置电子显示装置或者产生声音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应当确保用电安全,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三)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后台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防止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
(四)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改、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当及时进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安全检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期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拆除。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予以拆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店招牌匾,是指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性、商业性店铺和单位设置的名称、字号等。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长四米以上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展示区,是指专项规划在城市重点商业中心内划定,用于引导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集中设置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