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区域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由相关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