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即时接收,并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