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依法承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整洁、完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新或者清除;

(二)设置电子显示装置或者产生声音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应当确保用电安全,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三)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后台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防止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

(四)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改、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当及时进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安全检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期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拆除。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予以拆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