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