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5年12月29日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社区治理职责。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协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协助培养社会工作者、发展社区慈善,支持、监督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应当支持驻地或者联建社区的治理工作,支持、引导本单位职工参与社区治理。
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参与社区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推进居民合理诉求和社区治理共性问题及时有效解决,不得向居民委员会交办超越其职责范围的事项。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配套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未达到国家和省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剂、置换、改建、扩建、购买、租赁、整合共享等方式统筹解决。
在具备规划空间、满足建设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一体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将闲置资产按相关程序以多种方式提供给社区使用,有序向居民开放本单位的文体设施、停车场地等资源。
社区信息化建设应当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居民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推行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机制,搭建多元化民主协商议事平台,拓宽居民参与渠道,推进居民常态化参与社区治理,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应当遵守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健全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制度,引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活动。
鼓励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特色文化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栋、文明小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宣传道德模范、好人好事,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科学划分网格,合理配置工作力量,提升网格化治理效能。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依照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同驻地社区的日常联系,共同构建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防控合力。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深入社区和居民小区开展安全宣传、检查和指导。
居民应当遵守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等规则,规范使用充电、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组织开展面向居民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驻社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有序参与社区服务。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兴趣爱好,组织开展音乐、舞蹈、绘画、书法、健身等文体活动。
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托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对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困境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托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各类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员、信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向居民委员会交办负面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列入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清单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
市、县(市、区)社区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区治理专家智库,吸纳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专业人才,加强社区治理工作研究,为社区治理提供智力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社区治理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