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加强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加强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和研判,落实平安社区防控措施,增强居民安全感。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同驻地社区的日常联系,共同构建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防控合力。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深入社区和居民小区开展安全宣传、检查和指导。

居民应当遵守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等规则,规范使用充电、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