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依法纳入相关规划,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配套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未达到国家和省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剂、置换、改建、扩建、购买、租赁、整合共享等方式统筹解决。
在具备规划空间、满足建设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一体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将闲置资产按相关程序以多种方式提供给社区使用,有序向居民开放本单位的文体设施、停车场地等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