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6年1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代表议案工作。
Chapter 2代表议案的提出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代表开展专题培训、调查研究、集中视察、专业代表小组讨论等活动,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通报情况,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拟提议案涉及的参阅资料。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一)中央与省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不附法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代表联名签署议案时,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集体讨论等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取得一致意见。
代表议案应当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管理系统。
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记录、核对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经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记录、核对后送交,或者由代表直接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的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本次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代表议案收集情况。
(一)代表议案符合基本要求,且涉及事项重大、解决方案具体可行、实施条件成熟的,建议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二)代表议案符合基本要求,且涉及事项重大,但具体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交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三)代表议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建议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经其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告知代表,建议其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全体代表。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席团可以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未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附议代表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代表不足十人的,对该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Chapter 4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各方意见的听取和采纳情况,议案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分析结果,以及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等。
对代表议案的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可以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将代表议案列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三)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列入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划、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管理系统,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Chapter 5代表议案办理和监督
有关机关、组织在代表议案办理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
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代表议案,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办理完成之前,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召开现场会、进行工作成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定期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情况。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了解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代表议案办理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代表议案,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或者对办理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代表议案的提出、处理、办理情况,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苏州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