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代表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充分酝酿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代表开展专题培训、调查研究、集中视察、专业代表小组讨论等活动,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通报情况,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拟提议案涉及的参阅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