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12月30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行道树,是指种植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分车绿带,给车辆和行人遮荫并构成街景的乔木。
行道树相关设施,是指支撑架、灌溉设施、树池石、病虫害防治设施、标识标牌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行道树的问题线索反馈和宣传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道树管理工作。
(一)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抗污染性强且遮荫效果良好;
(二)优先选用经济合理、耐寒耐盐碱耐修剪、生命周期长的乡土树种;
(三)适当选用经过长期驯化、观赏价值高且表现良好的外来树种;
(四)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和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行道树;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地下管沟材料的选择应当注意对树木根系的保护。
行道树与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相互妨碍时,由行道树管护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修剪,修剪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市人民政府未规定的,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确定费用承担单位;无法确定建设时序的,由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和行道树管护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环卫保洁单位负责行道树自然代谢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并及时清除行道树周边含融雪剂的积雪。
鼓励利用物联网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技术对行道树生长状况、病虫害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鼓励行道树废弃物的生态化、资源化利用。
(一)城市开发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行道树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影响其他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和影响的;
(三)行道树树龄已达更新周期,经评估确需移植的;
(四)行道树密度过大,影响行道树正常生长需要间移的;
(五)改造公共设施无法避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移植的其他情形。
移植行道树未成活的,移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补植同品质、同规格、同质量的行道树或者给予行道树产权单位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补偿费用专项用于行道树的补植和养护。
(一)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认定,行道树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且危及其他植物的;
(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的;
(四)因抚育或者树木衰老需要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砍伐的其他情形。
砍伐行道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更换、移植、砍伐行道树不满五十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更换、移植、砍伐行道树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更换、移植、砍伐行道树二百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砍伐行道树五十株以上,或者涉及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等区域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不得通过拆分株数、拆分批次、拆分区域等方式规避法定审批权限。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移植、砍伐行道树,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从国家检疫性病虫害疫区引进树种或者未经驯化引进树种;
(二)以剪枝、折枝、剥皮、挖根等方式损坏行道树,擅自采摘花果;
(三)未经批准在行道树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悬挂条幅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等以树承重;
(四)在行道树周围取土、用火、填埋物品、堆放杂物;
(五)擅自在行道树周围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在行道树旁、树穴内倾倒、排放垃圾、渣土、水泥、沥青、污水、污油、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行道树生长的物质;
(七)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八)其他破坏行道树及相关设施的行为。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