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行道树及其设施,有权对损坏行道树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