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行道树。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的,经依法审批可以移植:

(一)城市开发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行道树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影响其他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和影响的;

(三)行道树树龄已达更新周期,经评估确需移植的;

(四)行道树密度过大,影响行道树正常生长需要间移的;

(五)改造公共设施无法避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移植的其他情形。

移植行道树未成活的,移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补植同品质、同规格、同质量的行道树或者给予行道树产权单位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补偿费用专项用于行道树的补植和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