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行道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审批可以砍伐:

(一)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认定,行道树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且危及其他植物的;

(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的;

(四)因抚育或者树木衰老需要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砍伐的其他情形。

砍伐行道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