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更换、移植、砍伐行道树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在现场公示更换、移植、砍伐的原因、数量、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接受公众监督:
(一)更换、移植、砍伐行道树不满五十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更换、移植、砍伐行道树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更换、移植、砍伐行道树二百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砍伐行道树五十株以上,或者涉及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等区域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不得通过拆分株数、拆分批次、拆分区域等方式规避法定审批权限。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