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9,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5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工会、税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网约车经营者成立品牌化巡游车企业。
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市场化经营。
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Chapter 2经营资质
用于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用于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从事巡游车、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新增车辆经营权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供需状况,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配置。
(一)经营权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
(二)违反经营协议符合收回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取得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
(二)有经营场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持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但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然人,在与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以从事巡游车经营。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网约车经营者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与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经营者线下服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参数、性能、车况等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运营规定;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终端设备;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Chapter 3运营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司机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确定、调整计价规则,应当公开征求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提前七日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告。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巡游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电话召车服务,优先为老、弱、病、残、孕、幼以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乘客提供服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国际乘客提供涉外出行服务和外语翻译便利服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开展公益活动。
(一)提供服务的运营车辆符合相关要求、条件,并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年度审验,保证车况良好;
(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
(三)执行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
(四)依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依法办理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核验、登记申请进入的网约车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聚合服务;
(二)督促平台内网约车经营者确保接入的车辆、驾驶员取得相应的许可;
(三)发现平台内网约车经营者接入未取得许可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采取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停止相应服务、断开链接等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先行处理制度,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
(五)不得干预网约车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驾驶员管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传输网约车运营相关信息数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删除乘客的服务评价。
(一)做好运营前行车安全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标识完好;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身外观整洁,车内干净卫生、无异味;
(四)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六)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设备,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排除故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或者违禁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侮辱、殴打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
(三)强迫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鼓励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如厕、车辆清洁维护、能源补给等服务。
交通运输、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公安、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聚合平台确定、调整收入分配规则时,应当公开征求驾驶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开。
鼓励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行业协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托工会驿站、妇女之家、爱心驿站、党群服务站等开展关心关爱驾驶员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人文关怀。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做好驾驶员的核查和车辆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为客运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秩序,对揽客行为及时进行劝阻。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未采取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停止相应服务、断开链接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揽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预约运输服务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经营者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