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工会、税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