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3,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14 articles
(2026年1月23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溺水专项行动,统筹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开展施救等工作,明确水域负责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护设备,在溺水风险较高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戏水等危险行为,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工具,在重点时段循环播放预防溺水安全警示信息。
(一)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宣传、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推动中小学校游泳池和安全应急演练基地建设;
(三)出台游泳教育管理规定,开设游泳课程,提高中小学生游泳技能,加强游泳和应急培训;
(四)牵头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督导检查评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乡镇落实小型水利沟、塘坝、蓄水池、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水域的管理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巡查、督导工作。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景点、景区、酒店内部水域、游泳池的安全管理;指导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留守学生和困境学生为重点的预防溺水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协助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离岸流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大浪等预防溺水预警信息。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防溺水公益短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指导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及时发布台风、强降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关爱行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预防溺水措施,在事故多发水域安装视频监控、电子围栏或者警报系统,提升主动预警、实时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
(一)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
(二)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救生能力;
(二)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出现未按时到校、上课期间请假外出、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三)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以及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四)定期排查校内溺水安全隐患,设置预防溺水保护措施,加强校内和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
(五)校内有游泳池的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加强溺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备、人员到位;
(六)加大校内广播、墙绘、板报等预防溺水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家长会等活动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七)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之间互相提醒、监督,报告同伴的危险涉水意图或者行为。
水窖、水井、蓄水池、鱼塘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创作、制作、出版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或者拨打“110”“119”“120”等专线电话;鼓励现场有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