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
(二)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