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江、湖、河、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职责,加强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警示标志设立、巡查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做好预防溺水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乡镇落实小型水利沟、塘坝、蓄水池、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水域的管理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巡查、督导工作。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景点、景区、酒店内部水域、游泳池的安全管理;指导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留守学生和困境学生为重点的预防溺水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协助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离岸流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大浪等预防溺水预警信息。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防溺水公益短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指导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及时发布台风、强降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关爱行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