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救生能力;

(二)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出现未按时到校、上课期间请假外出、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三)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以及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四)定期排查校内溺水安全隐患,设置预防溺水保护措施,加强校内和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

(五)校内有游泳池的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加强溺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备、人员到位;

(六)加大校内广播、墙绘、板报等预防溺水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家长会等活动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七)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之间互相提醒、监督,报告同伴的危险涉水意图或者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