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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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articles
(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并依法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Chapter 2设立和登记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五)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和农村民间工艺及其制品生产;
(六)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七)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农业生产供水服务;
(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的方式。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应当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涉税信息进行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Chapter 3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在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农民可以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出席成员大会时,其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依照章程规定由成员推选产生。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返还、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前款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合作社经营成本中列支。
持有土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的成员享有优先在该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Chapter 4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一)组织培训;
(二)指导拟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指导合作社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
(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田间质量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用地;
(二)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用地;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生产经营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和放贷。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设立专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与其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经济特区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