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参与的联动协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生产经营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和放贷。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