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