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7年10月13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5年9月18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市区城市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无为市、南陵县城市管理区域由无为市、南陵县人民政府划定。
城市管理区域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城市管理事项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管网改造、管线接驳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通行的影响,并按期恢复原状。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应当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
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
公共信息标识出现污损、脱落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履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
雕塑、建筑小品等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消除对景观的影响。
绿化工程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砍伐城市树木,须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弱、病、残专用轮椅车,婴幼儿手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在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经营;
(二)保持经营设施整洁完好;
(三)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
(四)按照规定倾倒污水和垃圾;
(五)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六)符合环保和安全方面的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将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其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查处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查处机关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确认意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餐饮服务项目建设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至有关部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清洗、维护台账。在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推广使用技术监管方式。
本条例所称临街建筑后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围墙)之间的公共区域。
禁止下列破坏机动车停放秩序的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盲道、绿化带、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
(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停放机动车;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
(四)擅自设置、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五)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六)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七)将机动车遗弃在公共停车场或者路内停车泊位;
(八)破坏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盲道、绿化带、消防车通道;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出入口;
(三)建筑物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禁止在中小学校学生上下学接送区域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鼓励中小学校建设地下停车场和接送中心。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其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等特定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路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使用人应当按照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停放共享单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停放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单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Chapter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领域内未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对损坏或者砍伐林木、古树名木以及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5附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