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违法建设的源头治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将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其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查处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