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禁止下列破坏机动车停放秩序的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盲道、绿化带、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

(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停放机动车;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

(四)擅自设置、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五)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六)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七)将机动车遗弃在公共停车场或者路内停车泊位;

(八)破坏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