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