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监督管理。

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应当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

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