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2, 2026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10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湿地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护工作,明确巡护责任人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内湿地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三)配合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开展湿地资源监测;
(四)组织、开展湿地科普宣教工作,协助开展湿地科学研究;
(五)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湿地日常巡查管护工作;
(六)制定涉及湿地生态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八)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十一月的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湿地规划与管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发展、绿地系统、旅游发展、航运发展等方面的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湿地分布情况、类型、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总体布局、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三)湿地修复状况、保护修复重点;
(四)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和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湿地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以湿地名录的方式予以明确。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湿地管控动态调整机制。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名录管理的湿地面积不减少,因占用或者其他原因减少的,应当及时补充、调整。补充、调整的湿地,由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上报核准,并及时更新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的认定和名录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发布。湿地跨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分别发布。
(一)区位较为重要的或者野生动植物分布比较集中的湿地;
(二)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三)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
(四)其他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面积八公顷以上未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可以纳入一般湿地名录。
一般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面积、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
对于秦淮河、马汊河等重点管理的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严格控制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水务以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湿地,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需要提供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湿地恢复、重建方案。湿地恢复、重建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范围、期限、保护措施、恢复方式等内容。
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审批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占用、移动、破坏或者损毁湿地监测设施设备。
Chapter 3湿地保护与利用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湿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未纳入前款保护形式的湿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改变湿地自然状况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发挥。
加强面源污染管控,在湿地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耕渔业活动,应当采取绿色环保的综合防控措施,控制农药、化肥、饵料的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防止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加强点源污染防治,在重点污染防治河段、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
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恢复、重建湿地获得投资回报,推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因地制宜对生态功能显著的小微湿地实施保护。在保护和提升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小微湿地的可持续利用,体现湿地惠民。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湿地生态保护补偿。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禁止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Chapter 4湿地修复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自然湿地。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修复情况进行评估,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修复后的一般湿地信息应当纳入本地区湿地资源数据库。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适时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小微湿地的恢复可以按照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估、修复目标与措施确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控制、监测评估与维护管理等流程进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微湿地的恢复进行技术指导。
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地形改造、水系疏通、生态修复等方式增加湿地面积,并纳入湿地后备资源库。
湿地后备资源优先用于本地区的湿地占补平衡,跨区域使用的,应当经湿地后备资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同意。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修复。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赔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