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户籍人口、适龄公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数量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依法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应当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与学科专业特色,培育储备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优质兵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征兵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开展征兵工作公益性宣传。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兵役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在体格检查开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对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对于确因应征公民履历不清、家庭成员背景复杂等特殊原因无法调查核实,难以形成政治考核结论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
被抽调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的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在考核评比、职务晋升等方面享受在岗相同待遇。
组织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姓名、年龄、学历、所在乡镇(街道)或者院系、是否为优先征集对象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开展欢送新兵等相关活动。
退兵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原因造成退兵的相关责任进行认定。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所在单位应当在新兵报到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补贴等,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将士兵计入家庭人数;落实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以及赈灾慰问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本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研究生在校生以及已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拟于当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毕业的,按照毕业生标准发放奖励金。
从本省入伍的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在校生标准发放奖励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和在校生标准发放奖励金。
义务兵因工作调动、部队移防、执行任务、驻训等原因到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的,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军人扎根军营、长期服役的优待政策。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征兵工作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新兵有前款规定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新兵而招录、聘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待遇。
(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
(二)阻挠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等兵役义务;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
(四)违反规定办理出境、升学复学等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