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征兵任务,按照各级承担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将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依法接受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