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
(二)阻挠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等兵役义务;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
(四)违反规定办理出境、升学复学等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