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5, 202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Chapter 2公路建设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省道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县道建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乡道、村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无偿返工。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包修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质量包修责任。
Chapter 3公路养护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决策,集约高效。加强公路基础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线完善鲜明,符合绿化要求。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公路抢修。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着安全标志服,并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养护作业。
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料场和取水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和非法收费。
Chapter 4路政管理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
(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修建跨越公路的铁路、渡槽、管线和其他设施,其建筑高度和宽度,应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除按前款的规定确定外,还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标准对行车视距和立体交叉的要求。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架)、宣传牌(架)及其他非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标志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对擅自设置的,应在五日内拆除。
发生公路交通事故并给公路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验损失。公安机关处理给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索路产损失。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执法证件。不依法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Chapter 5法律责任
因监理单位失职和其他过错造成公路建设质量不合格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监理单位还应向建设单位退还监理费用或依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