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5, 2025
- Articles
- 34 articles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监测统计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各级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权益。
Chapter 2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女性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妇女领导干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Chapter 3文化教育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同住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保证流动人口同住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近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妇女法律知识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为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和女性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常识教育。有女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
体育彩票的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展妇女体育活动给予支持。
Chapter 4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普查,有条件的可以增加项目和次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性疾病。有条件的地方,卫生部门应当对农村妇女和城市流动务工妇女定期组织妇科病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Chapter 5财产权益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Chapter 6人身权利
禁止对女性未成年人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对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接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
Chapter 7婚姻家庭权益
禁止早婚、早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和其他侵犯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出求助或者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对已经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的,妇女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并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
夫妻离婚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子女探视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