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各级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