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任何人不得以限制女方的行动自由等形式,妨害女方行使离婚权利。

夫妻离婚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子女探视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