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1, 2026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5年10月3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城乡统筹、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一)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选址或者调整方案,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动态更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实施禁采管理;
(二)加强水源保护和优化水资源管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优先满足饮用水水源取水需求;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库区内违法构(建)筑物;
(四)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沿河、沿库乡镇和水库管理机构清除河道、库区的垃圾;
(五)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调控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六)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管护工作;
(七)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镇饮用水供水单位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饮用水水源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监测信息;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桥梁以及配套交通运输应急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湿地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盗窃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在供水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定期检测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自治州、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环境事件易发频发的区域,可以增加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应当充分论证,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的意见。
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等设施设备,实行封闭式管理,可以利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饮用水水源保护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监管监控等设施设备应当适时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应当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标识标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及供水设施沿线定期开展巡查和保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采取宣传、巡护、劝导等必要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
(二)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三)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
(四)从事畜禽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标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