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应当充分论证,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