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选址或者调整方案,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动态更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