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监管监控等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标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