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7月25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议事机构,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研究、审议规范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各项措施。
Chapter 2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
村庄规划是管理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村庄规划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地;
(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三)行洪、灌溉、排涝通道等水利设施管理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七)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设施管理范围;
(八)需修复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风险的地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Chapter 3申请和审批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自愿退出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
(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六)改善住房条件,需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新建的;
(七)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六)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七)不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的其他情形。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选址踏勘,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请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Chapter 4建设和管理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应当包含宅基地用地、建设规划手续、设计图纸。
鼓励村民住房建设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和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
Chapter 5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公布前款事项。
村民委员会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修订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进行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核实的;
(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Chapter 7附则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