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选址踏勘,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请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