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修订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进行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核实的;

(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