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历史文化街区北至草市街、北关东街,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东至环城东路的区域,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城区北至陵西路与柿谷坡塬上,南至毓秀桥南牌坊一带,西至规划城西大道,东至城东大道的区域。
城址环境协调区北至侯西铁路和乔南路,南至二环路以南,向西包括涧西村等村,东至桢州大街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城区和城址环境协调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权限依法确定并公布。
根据古城保护需要,韩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将其他区域纳入古城保护范围。
韩城市人民政府设立韩城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
(四)制定并实施古城保护和管理相关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
(五)监督古城保护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韩城古城的保护、宣传和推介等工作;
(六)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水、电、路、气、热、通信及绿化、亮化、美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保障工作;
(七)其他古城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的工作。
(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组织编制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组织认定和保护历史建筑等工作;
(二)韩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古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土地利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将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管系统;
(三)韩城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古城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依法做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的报批等工作;
(四)韩城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古城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
(五)韩城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文旅、档案、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金城街道办按照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相关工作。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渭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编制古城保护的各项规划、保护名录、风貌导则以及研究建设管理、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韩城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对破坏古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Chapter 2保护对象与规划
韩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公布或者认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实行挂牌保护。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动态更新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以及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三)古树名木、古桥、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老字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优秀传统文化;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的文物、旅游、市政、防灾消防、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应当及时在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Chapter 3保护措施
保护和展示山水环境、街巷格局、历史风貌,保持传统格局,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保护古城北塔(谭法塔)、南桥(毓秀桥)、中大街(金城大街)的空间格局特色。
保护北关街至金城大街的道路走向,控制街道宽度,保持空间尺度,控制两侧建筑风格、色彩和高度;延续街巷与金塔的对景关系,保护街巷两侧传统建筑。
(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网,适度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环境;
(四)依法规范设置消防、防洪、排涝等设施。
古城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应当优先入地埋设,原有地上管线及设施影响古城风貌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确有困难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韩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国有历史建筑由保护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风貌特征,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对历史建筑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
Chapter 4传承利用
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促进馆际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加大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力度。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但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在充分保护、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宣传出版、产品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古城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商业布局、项目控制等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Chapter 5监督管理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韩城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古城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