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国有历史建筑由保护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风貌特征,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