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对韩城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下列破坏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对历史建筑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