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30, 2025
- Articles
- 49 articles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2022年8月19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25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市供水节水机构负责对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及二次供水进行日常管理。
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列入成本,用于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Chapter 2供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饮用水受到污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污染状况、处置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
Chapter 3供水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权限,经市、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时,应当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倒流装置,并按照规定落实其他供水防护措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危害公共供水管网水质、水压均衡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限期改造。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泵房应当独立设置,配套建设监控、入侵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与消防、非生活用水等设施混用。
Chapter 4供水经营
从事直接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从事直接制水工作。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以自来水为原材料的纯净水生产(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直饮水机、桶装和瓶装饮用水生产)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按照特种用水价格收取水费。
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水表。
现有居民供水通过改造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抄表到户。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十五日内,应当组织法定的水表鉴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用户应当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交纳水费;校验不合格,校验费和超出国家规定的误差标准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
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应当按照《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行。
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严禁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城市消火栓属消防专用,非火警不得擅自使用,消防单位应当将灭火取水地点、时间及用水量通报城市供水企业。
Chapter 5供水设施保护
因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会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次供水设施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护合同后移交。移交后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先行委托供水企业提供服务,委托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运营协议。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时,移交方应当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有关资料、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文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相关文件等与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资料。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四)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