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