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社区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1,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8月26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政府划定的社区为基本单元,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组织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依托智慧化手段,共同推进社区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因素划定社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社区治理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建立社区民主协商机制,采取议事会、听证会和恳谈会等形式,协商解决社区公共事务。
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支持社区居民参与监督。
建立健全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社区法律顾问依法参与居民委员会重大事项决定,提供法律意见。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道德讲堂、文明家庭评选等群众性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孝老爱亲、邻里互助、诚实守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运用智慧化手段开展社区治理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推广社区智慧化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相应支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居民委员会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协助培养社会工作者、发展社区慈善,支持、监督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区域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参与社区治理。
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权责事项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应保障,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交由社区办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参与住宅小区治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治理,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依照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响应群众需求,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和平台,综合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等场所,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居民委员会应当收集、反馈社区服务需求,协助落实公共服务事项,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加强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构建社区生活服务圈,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服务需要。
发挥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志愿者作用,引入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预防和化解家庭、邻里、物业等矛盾纠纷。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完善民生呼叫响应机制,推进居民合理诉求和社区治理共性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区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排查治理和日常演练等活动。
发生突发事件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依法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改建扩建、调剂置换和购置租赁等方式完善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将闲置资产提供给社区使用。
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